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90万吨焦化产能置换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1#、2#焦炉90万吨/年焦化产能置换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
公司拟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焦化产能置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发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优势,使相关资源在全省更大范围内合理配置,加快项目落地,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我们同意该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