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获得批复的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获得批复的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或“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2023年5月1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临2023-011号)。
2023年5月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下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选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选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由于公司连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已超过10年,为便于2023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年审机构的平稳过渡,根据上述关于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控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焦集团”)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集团”)提交了《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请示》。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山焦集团转发的焦煤集团《关于山西焦化2023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批复》(焦煤财函〔2023〕555号),批复的主要内容为:
“一、同意山西焦化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二、请山西焦化严格按照《选聘办法》及相关要求,做好后续年度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工作。”
综上,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由其执行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