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12-28  江苏索普(600746)公司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及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作为原则: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及各子公司舆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以下职责:

(一)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

宜;

(三)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舆情信息收集和处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媒体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二)跟踪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根据上级党委要求负责其他舆情信息收集和处理。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对舆情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及时、主动、客观、真实地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采集和处理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报告舆情主管部门。

舆情主管部门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同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证券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更新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