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和评估年度公司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对ESG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ESG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ESG相关报告与咨询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三)经公司管理层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如评审通过则形成正式提案,由投资证券部收集、整理汇总后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结合经营情况及提案内容进行研讨,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