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洪连进)

查股网  2024-03-23  江中药业(600750)公司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洪连进)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研究公司重大事项,为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名任命、审计及内部控制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洪连进,汉族,1972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北大汇丰商学院特约讲师、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高级工商管理研修班外聘讲师;现任品牌战略定位独立咨询专家、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客座教授。自2018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未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审议通过14项议案;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审议通过45项议案。本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以上各次会议,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未缺席会议,在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后,均投了赞成票,未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公司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2023年度,本人参加2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未发生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本人作为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共召开会议1次,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会议,听取公司2022年战略执行情况及2023年经营计划,并对公司2023年经营计划提出完善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会议3次,审议4项议案。其中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召开2次独董专门会议,本人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安排,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经营和并购进展情况;本人就公司品牌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认为公司应该加强价值传播、借势传播,进一步夯实胃肠用药专家与领导者地位。公司积极采纳本人建议,持续提升“江中”“利活”在胃肠领域的双品牌势能,胃肠品类产品在报告期内均实现良好增长。

(三)与中小股东的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关注江中药业2023年年度暨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查阅了公司业绩说明会交流的问题、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现场调查工作及其他情况

本人通过会前阅读资料、会中听取报告、会后审阅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跟踪进展表等方式充分掌握公司重要事项,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公司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及时传递文件材料和汇报公司有关经营情况;公司通过定期发送信息简报及监管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和医药行业政策信息,为本人履职提供了较好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江中本草、江中昌润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针对上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定期报告编制及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2022年连续四

年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等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再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提名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候选人邓蓉女士的履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兼职等情况后,本人认为相关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因此,本人同意提名邓蓉女士担任公司董事。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经审慎判断,认为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股权激励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会前,公司已就议案相关情况与本人进行充分沟通,本人重点关注2021年限制性股票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经审慎判断,本人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024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赋予各项权利,利用自身专长和经验,加强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贡献力量。最后,感谢公司在2023年对本人工作开展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