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4-14  庚星股份(600753)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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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林 东,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林 祥,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查明的事实,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作为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有效识别控股股东信用风险和公司经营风险。中审众环所未有效识别并记录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梁衍锋存在的多起债务到期无法偿付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的风险情况;未有效识别公司2021年新增原油大宗贸易业务的风险。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底稿不完善。中审众环所部分风险评估审计底稿中记录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无相关审计证据索引号,未见相关询问记录与内容。

(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

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检查程序不到位。一是对个别缺陷整改情况的检查中,中审众环所审计底稿记录了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检查结论,但未记录检查的样本和具体检查情况,也未见相关检查的审计证据。二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的

检查中,未就供应商付款是否符合公司对该供应商的授信进行检查,未发现公司仍存在对个别供应商授信不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况。三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四是对个别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检查内容不完整。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预付款项审计程序不到位。对预付账款回函存在的2,334.97万元差异,中审众环所未获取回函差异具体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未进一步核实差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7,784.95万元作为低风险组合,未计提坏账准备。针对控股股东中庚置业被相关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况,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规定考虑相关前瞻性信息,未合理估计预期信用减值损失。中审众环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公司对上述关联方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三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

1.未对收入跨期作出审计调整。在对公司子公司宁波星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入细节的测试中,中审众环所抽查了凭证号为0601-2021-1-0108的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但未发现后附结算单注明的结算日期均为2020年。公司将应计入2020年的相关营业收入计入2021年,涉及金额2,141.34万元。中审众环所在执行预付款项期后结算检查程序时取得相关结算单,其中

1,439.06万元货款(含税)结算单日期为2021年12月,但公司却将相关收入和成本计入2022年。中审众环所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公司存在上述收入和成本跨期事项,未作出审计调整。

2.对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公司主营业

务为大宗商品贸易,2021年除原油贸易业务外,其他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大多数合同均约定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时点为货物抵达交货地点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转移至客户。中审众环所在执行收入确认细节测试时检查了公司与客户的财务结算单和发票,但未通过获取货物物流、货物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资料核实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对公司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

3.未对已发现的报告期内不实业务执行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中审众环所在审计中已发现公司2021年原油贸易业务为不实业务,但未对2021年业务模式相似的石油焦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走访第三方码头或港口、向第三方码头或港口函证交易情况、检查公司或供应商是否与第三方签署仓储或保管协议等必要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

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审众环所及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在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审计和实质性程序方面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林东、林祥予以监管警示。

请中审众环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

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中审众环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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