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民生证券关于庚星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庚星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并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5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积极督促企业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事项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积极督促企业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事项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 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所列事项外,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保荐机构通过公司公告的《庚星股份董事会关于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了解到2020年至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存在通过未识别的关联方进行资金占用的情况,截至目前,相关占用资金已归还,并收取了相关资金占用费。知悉相关情况后,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4日至5月5日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具体详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庚星股份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庚星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保荐总结报告书》所列事项外,庚星股份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除保荐机构另行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保荐总结报告书》所列事项外,庚星股份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蒋红亚 王 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