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2  庚星股份(600753)公司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2号】,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88.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226.42万元。4月29日,庚星股份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1,422.69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52.16万元。庚星股份1月31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庚星股份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夏建丰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及梁衍锋、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庚星股份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福建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