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号】,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时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经查,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供应商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燃料油贸易,未按规定以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庚星股份2018年营业收入147,706.07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77.05%,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占用公司贸易预付款2,829.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12.19%;2021年2月,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庚星股份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2,023.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上述资金占用于2022年12月29日偿还完毕。2023年4月29日,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披露。
中庚置业、庚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也未在此后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石春兰对庚星股份2018年会计核算错误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时任总经理(主持会计工作)夏建丰对庚星股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庚星股份、中庚置业、梁衍锋、石春兰、夏建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号】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
相关人员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81号】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福建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流程,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