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7-13  庚星股份(600753)公司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753股票简称:庚星股份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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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股东大会须知 ...... 2

第一部分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 ...... 7

议案一 《关于提请罢免梁衍锋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 7

议案二 《关于提请罢免倪建达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 9

议案三 《关于提请罢免汤永庐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 10

议案四 《关于提请罢免徐红星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 11

议案五 《关于提请罢免杜继国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 12

议案六 《关于提请罢免封松林先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13

议案七 《关于提请罢免张立萃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14

议案八 《关于提请罢免张秀秀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 16

议案九 《关于提请罢免吴国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 17

议案十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18

议案十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

议案十二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3

第三部分 备查文件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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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须知为充分尊重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大股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自行召集,由召集人具体负责大会召开等有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程序。除会务组工作人员外,谢绝录音、拍照及录像。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3分钟。对于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在会议表决程序结束后进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其现场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八、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选举候选人、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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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股东大会需通过的事项及表决结果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由聘请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召集人: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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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3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虹桥1819 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819号(紫藤路地铁站3号口步行90米),8楼807A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召集人”)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徐鹏(召集人推举代表)

四、现场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或召集人推举的其他人员

五、出席人员: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选举候选人

4.见证律师

5.召集人邀请的其他人员

6.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六、大会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下午14:00—14:30)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以及参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宣读大会须知

(四)审议大会各项议案:

1.《关于提请罢免梁衍锋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提请罢免倪建达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提请罢免汤永庐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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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提请罢免徐红星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5.《关于提请罢免杜继国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6.《关于提请罢免封松林先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7.《关于提请罢免张立萃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8.《关于提请罢免张秀秀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9.《关于提请罢免吴国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1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1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1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徐鹏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2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蒋彬彬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3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季金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4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雷安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5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吴水刚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6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张燕女士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1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王锡伟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2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虞丽新女士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3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将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

(六)全体股东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七)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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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休会,收集表决票,统计现场表决票和表决结果,并统计结合网络表决结果后的最终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宣读股东大会决议,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十二)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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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会议审议事项议案一 《关于提请罢免梁衍锋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梁衍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由于梁衍锋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忠实勤勉履职,本公司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4.梁衍锋先生作为庚星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对庚星股份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且未及时主动披露,违反忠实义务;本届任职期间,其个人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此外,其个人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和被出具限消令的情况,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综上,梁衍锋先生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梁衍锋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通过更换董事,从公司决策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梁衍锋先生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在相关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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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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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提请罢免倪建达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倪建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倪建达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4.倪建达先生为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涉及大量诉讼,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倪建达先生亦被相关法院限制消费。

综上,倪建达先生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倪建达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通过更换董事,从公司决策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倪建达先生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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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提请罢免汤永庐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汤永庐先生被补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补选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由于汤永庐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少数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3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汤永庐先生作为董事兼总经理,对庚星股份与宁夏伟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持续供货导致累积巨额应收账款,存在风险管控不力,催收不力的过错。

2.公司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6,400多万元。

综上,汤永庐先生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汤永庐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通过更换董事,从公司决策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汤永庐先生因董事身份兼任的庚星股份其他职务(如有)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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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提请罢免徐红星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徐红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徐红星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综上,徐红星先生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徐红星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通过更换董事,从公司决策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徐红星先生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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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提请罢免杜继国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杜继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杜继国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综上,杜继国先生违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杜继国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通过更换董事,从公司决策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杜继国先生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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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提请罢免封松林先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封松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封松林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独立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综上,封松林先生违背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封松林先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通过更换独立董事,从公司决策、监督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封松林先生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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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提请罢免张立萃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张立萃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张立萃女士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独立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4.张立萃女士任职期间被上交所处以监管警示。

综上,张立萃女士违背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同时,根据张立萃女士的简历,张立萃女士曾任福建中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其在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有相关工作经历。虽然张立萃女士当选时已符合相关年限要求,但鉴于其作为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及在公司关联交易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综合考虑其他罢免理由涉及事项,张立萃女士事实上已经丧失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张立萃女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通过更换独立董事,从公司决策、监督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张立萃女士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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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免去。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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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提请罢免张秀秀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张秀秀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张秀秀女士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独立董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综上,张秀秀女士违背了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董事的诚信及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张秀秀女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通过更换独立董事,从公司决策、监督开始,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张秀秀女士在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的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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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提请罢免吴国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2022年1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吴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由于吴国先生在任期内未能勤勉尽责,本公司提议罢免其监事职务,具体理由如下:

1.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发生、存续或存在违规事项,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庚星股份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目前庚星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

2.其任职期间庚星股份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的财务风险,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3.庚星股份2023年一季度末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12个月期间庚星股份累计亏损达6,400多万元。

综上,虽然吴国先生并不直接参与庚星股份的经营,但其作为监事对上述情况的产生未利用其职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审查,吴国先生违背了监事的勤勉义务,应予以罢免;该监事的能力已不值得股东信任,需予以撤换。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吴国先生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通过更换监事,增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减少对上市公司的非法损害,降低上市公司风险,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如本议案获得通过的,吴国先生的监事会主席职务亦将同时免去。

以上罢免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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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被本次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为保证公司平稳运作,拟对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补选。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黄国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本议案候选人能否当选除取决于本议案能否获得通过外,还取决于罢免监事的议案能否获得通过。如被罢免监事议案未获通过的,则本议案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亦不当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

当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庚星股份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日。

附:

候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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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之附件:

黄国云先生简历黄国云先生,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中专,工程师。黄国云先生曾任职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九江炼油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浙江绍兴三圆石化有限公司、重庆泰翔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武汉保华石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顾问,并担任监事。

黄国云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黄国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顾问并担任监事。除此以外,黄国云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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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第八届董事会相关非独立董事被本次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为保证公司平稳运作,拟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进行补选,各候选人子议案如下:

11.1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徐鹏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2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蒋彬彬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3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季金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4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雷安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5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吴水刚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6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张燕女士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选的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相关候选人均同意接受提名。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非独立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附:

候选非独立董事简历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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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之附件:

一、徐鹏先生简历

徐鹏先生,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硕士。徐鹏先生曾任职于上海第十九棉纺织厂、南京沪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瀚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任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上海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上海禾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徐鹏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徐鹏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上海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和上海禾沣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监事。除此以外,徐鹏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蒋彬彬先生简历

蒋彬彬先生,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本科。蒋彬彬先生曾任职于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三圆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广西鸿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彬彬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蒋彬彬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广西鸿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浙江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除此以外,蒋彬彬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季金华先生简历

季金华先生,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EMBA。曾任职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秘书长。

季金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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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雷安华先生简历

雷安华先生,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本科。雷安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石油新疆独山子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现任嘉兴氢能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嘉兴市成章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越化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监及总助,并担任监事。

雷安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雷安华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上海越化实业有限公司任职监事、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总监及总助,并担任监事。除此以外,雷安华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吴水刚先生简历

吴水刚先生,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浙江工业大学在职本科在读。吴水刚先生曾任职于绍兴三圆石化有限公司、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宁波骏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现任抚顺中正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环总监。

吴水刚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吴水刚先生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安环总监。除此以外,吴水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张燕女士简历

张燕女士,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本科。张燕女士曾任职于新加坡协成机械有限公司、嘉兴罗怡服饰有限公司。现任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营销总监兼监事会主席。

张燕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张燕女士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钟仁海先生控制的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任职董事、浙江鸿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综合营销总监兼监事会主席。除此以外,张燕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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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

因第八届董事会相关独立董事被本次股东大会提议罢免,为保证公司平稳运作,拟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进行补选,各候选人子议案如下:

12.1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王锡伟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2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虞丽新女士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3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名孙将华先生为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当选的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庚星股份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相关候选人均同意接受提名。

根据《公司章程》本次独立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附:

候选独立董事简历

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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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之附件:

一、王锡伟先生简历

王锡伟先生,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职于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现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波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锡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虞丽新女士简历

虞丽新女士,女,1965年11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现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江苏天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汇通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丽新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孙将华先生简历

孙将华先生,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南通海星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亚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泰州金阳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现为江苏卓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将华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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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

(二)《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回函的公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