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钦:海钦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01  *ST海钦(600753)公司公告

编号:2026-042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1 月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12 月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4 年1 月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6年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闽证监函〔2026〕108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

当事人:李行,男,时任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财务副总 监,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梁衍锋,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蒋华明,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重庆市。

当事人:姚米娜,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

当事人:石春兰,女,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 连市。

当事人: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住所:上海市。

当事人:陈君进,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当事人:夏建丰,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住址: 上海市。

当事人:王焕青,男,时任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庚星 股份、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庚星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行、梁衍锋、蒋 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进、夏建丰、王焕青的要求2026年3月31日 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 米娜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 建丰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庚星股份、李行、梁衍锋、蒋华明、姚米娜、石春兰、中庚集团、陈君 进、夏建丰、王焕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庚星股份关联方情况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某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 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某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某春控制的福州乾筑 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 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 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 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 联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 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 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 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

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 漏。

2022年12月底,中庚集团、中庚汇已归还庚星股份全部被占用资金。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 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 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 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 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 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 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 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 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 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与庚星股份开展无商 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庚星股份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庚集团上述行为违反 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所述隐瞒行为。李行作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庚星 股份资金行为,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 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集团 占用庚星股份资金,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 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 悉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 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签字保证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并参与相 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为与庚星股份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2020 年及2021 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 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 签字保证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 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2018 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 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 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 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 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相关钢材贸易业 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某锋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保 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签字保证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业务,知悉业务 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 保证2018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米娜 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建丰 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对李行及其代理人、梁衍锋及其代理人、蒋华明及其代理人、姚米 娜及其代理人、石春兰及其代理人、中庚集团及其代理人、陈君进及其代理人、夏建 丰及其代理人、王焕青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四十万元 罚款。

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一百七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

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对陈君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王焕青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三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罚款二百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对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对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陈君进给予警告,并处以九万元罚款。

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对王焕青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 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但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 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 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自2026 年3 月2 日起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2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二)公司将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就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采 用追溯重述法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就 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业务监控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交易风 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