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8号)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2,107,6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4.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985.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78,545,167.3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64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包建祥、徐亚芬 |
联系电话 | 021-33388611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754/900934 |
注册资本 | 107,004.4063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889号东锦江大酒店商住楼四层(B区域)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延安东路100号19楼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强 |
实际控制人 |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会秘书 | 胡暋 |
联系电话 | 021-6321713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4月12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冯震宇、徐亚芬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2021年6月,因保荐代表人冯震宇先生退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授权保荐代表人包建祥先生接替冯震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锦江酒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锦江酒店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及增加实施主体、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锦江酒店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695号),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变更募投暨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公司就该函件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回复。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及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督促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锦江酒店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保荐机构仍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包建祥 徐亚芬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