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19〕3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和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锦江酒店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7,004.4063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647.7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6%,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预留152.3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19.04%,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
4.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48人,约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员工总人数30,561人的0.48%,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97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每次授予时按照本计划规定方式确定。
6.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8.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1)2023年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3)2023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800家;(4)2023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0%。
9.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2024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 |
11%。 |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5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或2024-2025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2400家;2025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2.5%。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6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6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或2024-2026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3600家;2026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4%。 |
注: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本计划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计算范围。3. 锦江酒店所属证监会一级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将证监会一级行业作为锦江酒店对标行业。4.主业利润率=主业利润÷营业收入;主业利润=利润总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与主业相关的投资收益(参股餐饮企业投资收益)。
10. 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就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3.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 本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5. 本计划须经上海市国资委批复,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6.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总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11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2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4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21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 22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24
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 29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30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锦江酒店、 公司、本公司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的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结果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计划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有效期不超过6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股本总额 | 指 | 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 指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海市国资委 | 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上海市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的实施方案》(沪府规〔2019〕33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1.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3.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4.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48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锦江酒店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7,004.4063万股的0.7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647.7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80.96%,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1%;预留152.3万股,约占授予总量的
19.04%,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4%。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依据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总数 比例 | 占公司股本 总额比例 |
毛啸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7.4 | 0.93% | 0.007% |
艾耕云 | 董事、首席财务官、 财务负责人 | 4.4 | 0.55% | 0.004% |
胡暋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3.9 | 0.49% | 0.004% |
侯乐蕊 | 副总裁 | 4.0 | 0.50% | 0.004% |
赵雁飞 | 副总裁 | 3.9 | 0.49% | 0.004% |
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人员(143人) | 624.1 | 78.01% | 0.583%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不超过148人) | 647.7 | 80.96% | 0.61% | |
预留部分 | 152.3 | 19.04% | 0.14% | |
合计 | 800.0 | 100.00% | 0.75% |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和监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注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七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12个月内另行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9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60/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第九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计划公告日上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达到期望及以上(本年度新入职拟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视作“达到期望”),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23年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800家;
(4)2023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0%。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上述授予条件,则公司不得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2024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1%。 |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2025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或2024-2025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2400家;2025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2.5%。 |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2026年度扣非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6年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1200家或2024-2026年累计新增开业酒店家数不低于3600家;2026年主业利润率不低于14%。 |
注:1.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均以本计划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计算范围。3. 锦江酒店所属证监会一级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将证监会一级行业作为锦江酒店对标行业。4. 主业利润率=主业利润÷营业收入;主业利润=利润总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收益+与主业相关的投资收益(参股餐饮企业投资收益)。
(2)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选取境内外主营业务具有可比性的9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000428.SZ | 华天酒店 |
000610.SZ | 西安旅游 |
301073.SZ | 君亭酒店 |
600258.SH | 首旅酒店 |
601007.SH | 金陵饭店 |
605108.SH | 同庆楼 |
000721.SZ | 西安饮食 |
002306.SZ | 中科云网 |
1179.HK | 华住集团-S |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对标企业出现退市、并购重组、战略转型等原因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业绩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相关业绩考核指标超过样本均值的3倍或净利润增长率高于100%)等原因导致可比性较弱,则公司在计算对标考核结果时将采用剔除相关样本公司后的数据。
4.子公司层面考核
各子公司(以下统称“业务单元”)考核指标根据上述考核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和解锁系数。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系数由公司决定并与激励对象签订相关协议。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形及解锁系数挂钩。
5.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逐年进行。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排名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排名 | 所属业务单元 排名前60%(含) | 所属业务单元 排名前70%(含)至前60%(不含) | 所属业务单元 排名前90%(含)至前70%(不含) | 所属业务单元排名低于前90%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90% | 70% | 0 |
因公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测算
本计划公告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估计约为7584.57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假设2024年9月初授予,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948.07 | 2844.21 | 2338.57 | 1074.48 | 379.23 |
注: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上述股份支付费用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上海市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本计划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4.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上海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 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
务。
5.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7.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 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9.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1.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
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2.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5)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6)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7)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公司按其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所涉及调整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激励对象因将在限售期内退休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按其在激励计划考核期内的服务年限折算授予权益,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予以
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5.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追回其在被回购之前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6. 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四、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生效实施:
1.上海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本计划;
2.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