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24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11.97元/股调整为11.85元/股。本次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
子女,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和监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3、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向1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647.7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