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传媒: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9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投资部,负责委员会的资料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议等形式。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