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焦股份”)收到辽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自然资罚字[2024]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西马煤矿从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在未取得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北翼充填采区1203工作面,开采煤矿资源 27.7539万吨,获取净利润34,033,796.04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构成越界采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规定。对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一部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违法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西马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33,796.04元(已扣除商品煤完全成本348,001,490.31元,资源税4,102,410.61元,城建税、地方教育税附加、教育费附加金额为5,333,133.79元,所得税额为16,040,150.55元);
2、按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进行罚款,计:34,033,796.04元×30%=10,210,138.812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4,243,934.852元,上缴国库。
二、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沈焦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1-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914,532,149.93元、6,619,126,721.45元、5,596,133,535.46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622,270.92元、194,747,216.19元、23,877,265.56元。本次处罚预计影响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243,934.852元。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目前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办理采矿权扩界,依法依规采矿。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