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洲际:重整计划(草案)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5
摘 要 ...... 6
正 文 ...... 7
第一部分 洲际油气基本情况 ...... 7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2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和清偿方案 ...... 15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 ...... 19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 ...... 20
第六部分 重整投资人 ...... 24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 28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31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 34
结 语 ...... 40
附件一 ...... 41
附件二 ...... 42
释 义
洲际油气/公司/上市公司/债务人 | 指 |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
海口中院/法院 | 指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上海中曼/申请人 | 指 |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预重整决定日 | 指 | 海口中院决定洲际油气预重整之日,即2023年4月20日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海口中院裁定洲际油气重整之日,即2023年9月20日 |
债权申报期限 | 指 | 自2023年9月20日海口中院发布债权申报公告至2023年10月20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
管理人 | 指 | 由海口中院指定的管理人,即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
临时管理人 | 指 | 由海口中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即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
债权人 | 指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洲际油气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
天津天誉轩 | 指 | 天津天誉轩置业有限公司 |
正和商管 | 指 | 广西正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正和物业 | 指 | 柳州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惠姆资产 | 指 | 柳州惠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海口农商行 | 指 | 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海口分行 | 指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
建行海南省分行 | 指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
柳州农信社 | 指 |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安东石油 | 指 |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科盛 | 指 | 北京科盛信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 | 指 | 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陕西财控 | 指 | 陕西财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博雅 | 指 | 北京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 |
安徽鹏嘉 | 指 | 安徽鹏嘉投资有限公司 |
海南仓和 | 指 | 海南仓和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海南联亨 | 指 | 海南联亨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厚基 | 指 | 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重整投资人 | 指 | 通过公开招募方式确定的由安东石油、北京科盛、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陕西财控、北京博雅、安徽鹏嘉、海南仓和、海南联亨、北京厚基等9家企业共同组成的安东石油投资联合体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出资人/股东 | 指 |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洲际油气全体股东 |
预重整方案 | 指 | 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制定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
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作并提交的本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草案自动转为重整计划 |
广西正和 | 指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机构 | 指 | 为洲际油气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 1570-01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
评估价值 | 指 | 评估报告载明的各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值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 1570-02号偿债能力咨询报告 |
拟处置资产 | 指 | 洲际油气拟剥离的非主业资产,包括:谷埠 |
街国际商贸城物业,以及洲际油气持有的正和商管、正和物业以及惠姆资产的全部股权 | ||
破产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担保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税款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
社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所欠《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之外的债权 |
劣后债权 | 指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28条之规定,债务人在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含因债务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或者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
未申报债权 | 指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但未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 |
人申报的债权 | ||
审查确认的债权 | 指 | 债权申报期限内经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依 法审查确认的债权 |
暂缓确认的债权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提出异议、证据材料缺失等原因而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 |
重整计划批准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如有)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如有)的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管理人报酬规定》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日 | 指 |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前 言洲际油气是一家主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A股民营上市公司,现拥有和管理多个油气投资项目。受国际油价波动、地缘政治、疫情肆虐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叠加影响,洲际油气逐步陷入危机。
2023年4月6日,上海中曼以洲际油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洲际油气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年4月20日,为准确识别洲际油气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海口中院决定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对洲际油气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洲际油气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2023年9月20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上海中曼对洲际油气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洲际油气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洲际油气的重整工作得到了海南省和海口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从洲际油气预重整及重整受理的审查到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推进,海口中院对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海口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依法履职,做好与预重整和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重整投资人引入和协商谈判、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尽最大努力避免洲际油气破产清算,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同时,洲际油气重整工作也赢得了广大债权人的鼎力支持。洲际油气对各方的重视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洲际油气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各中介机构的专业分析,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本重整计划。本重整计划如获实施,洲际油气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公司注册地址不变,主营业务得以保留,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提升,债权人权益、中小股东利益将得到保护,公司也将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摘 要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洲际油气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不变。
二、本重整计划以洲际油气现有总股本2,263,507,51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8.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885,501,762股股票,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4,149,009,280股。前述1,885,501,762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均用于本次重整,其中:802,168,428股转增股票用于抵偿洲际油气的债务;1,083,333,334股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受让前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变现价值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清偿。
四、普通债权按照如下方式清偿:
(一)每家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10元的现金清偿;普通债权扣除现金清偿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12.50股洲际油气转增股票清偿,股票抵债价格为8.00元/股。
(二)对于洲际油气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而形成的普通债权,因境外子公司仍具有偿债能力,由境外子公司继续清偿,不占用洲际油气在本次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
五、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上述为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义以正文表述为准。
正 文第一部分 洲际油气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洲际油气前身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0日,公司股票于1996年10月8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0759。洲际油气现注册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2012706569,法定代表人为陈焕龙。
公司主营业务为:石油勘探开发和石油化工项目的投资及相关工程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石油化工产品、管道生产建设所需物资设备、器材的销售;炼油、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仓储业务(专项审批除外);油品贸易和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除外);石油相关专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专项审批除外);能源基础产业投资、开发、经营;电力投资(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股权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的投资、开发、生产与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矿业投资开发;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
二、股本结构
(一)前十大股东
截至2023年6月30日,洲际油气总股本为2,263,507,518股,股东总数为68,524户。洲际油气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508,341,781 | 22.46% |
2 | 深圳市中民昇汇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69,338,677 | 7.48% |
3 | 湖南省恒畅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0 | 0.88% |
4 | 芜湖江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 15,725,062 | 0.69% |
排名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合伙) | |||
5 |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3,026,052 | 0.58% |
6 | 张研 | 12,950,000 | 0.57% |
7 | 香港亚太奔德有限公司 | 11,945,490 | 0.53% |
8 | 立心方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492,220 | 0.46% |
9 | 立心方圆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864,500 | 0.44% |
10 | 郑涛 | 9,309,520 | 0.41% |
合 计 | 780,993,302 | 34.50% |
(二)控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广西正和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和成立于2002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仝玉宝,主要经营业务为:以普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的国内批发。截至2023年9月20日,广西正和持有公司股票508,341,781股,持股比例为22.46%,其所持洲际油气股票均已被司法冻结和质押,质押权人为芜湖华融渝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预重整和重整情况
2023年4月6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上海中曼的《通知书》,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上海中曼已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对公司进行预重整。
2023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2023)琼01破申12号《决定书》。海口中院决定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对被申请人洲际油气进行预重整,并指定洲际油气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
2023年6月9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3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2023)琼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中曼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2023)琼01破36号《决定书》,指定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3年10月17日,根据《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意向投资人的公告》载明的遴选规则,在海口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确认由安东石油、北京科盛、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陕西财控、北京博雅、安徽鹏嘉、海南仓和、海南联亨、北京厚基等9家企业共同组成的安东石油投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同日,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四、资产情况
评估机构对洲际油气重整涉及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4月20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金额 | 清算价值 |
流动资产 | 152,515.76 | 37,662.25 |
非流动资产 | 750,002.64 | 153,943.34 |
其中:长期应收款 | 419,377.42 | 83,875.48 |
长期股权投资 | 130,472.69 | 20,107.22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9,393.55 | 8,201.64 |
投资性房地产 | 127,782.48 | 41,695.84 |
固定资产 | 411.03 | 31.66 |
无形资产 | 72.55 | 31.50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2,492.91 | 0.00 |
资产合计 | 902,518.40 | 191,605.59 |
五、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7日,共2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共计7,687,146,595.57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5家,申报金额2,304,105,539.39元;申报普通债权21家,申报金额5,383,041,056.18元。预重整决定日至重整受理日期间,因利息增加、汇率变动等原因,债权金额共计增加257,676,492.89元。管理人已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6,957,478,294.4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819,743,211.74元;普通债权金额4,870,171,926.24元;劣后债权金额267,563,156.51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诉讼未决、金额尚无法确定等原因暂缓确认的申报债权金额为0元。经管理人审查,因债权不成立、申报金额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诉讼时效已过等原因不予确认债权金额为992,414,793.97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洲际油气预重整阶段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债权性质和金额最终尚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海口中院裁定确认。
(二)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洲际油气暂无职工债权。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情况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暂无相关征管单位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四)未申报债权情况
公司虽有账面记载,但在本次重整程序中尚未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总额约1,932,630,927.21元。
六、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假设洲际油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清偿顺序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各类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后,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为15.76%。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清偿测算 | 备注 |
清算状态下的总资产评估值 | 196,331.97 | |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 56,927.33 | |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10,000.00 | |
减:职工债权(含住房公积金) | 0.00 | |
减:社保及税款债权 | 0.00 | |
剩余可供普通债权人分配的资产总额 | 129,404.64 | |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总额 | 821,265.23 | |
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 | 15.76% |
评估机构目前作出的偿债能力分析是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考虑了洲际油气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影响因素作出的参考性意见。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复杂,一方面受制于资产所在国政策、政局变化、国际油价波动、汇率变动等因素,资产变现有一定难度,如实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真实变现价值可能会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考虑到过往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过程耗时较长,市场存在波动风险,且会额外产生资产保管等费用的因素下,破产财产能否达到预计的变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洲际油气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能进一步降低。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洲际油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如果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所剩无几。为挽救洲际油气,避免其退市和破产清算,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洲际油气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将对洲际油气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洲际油气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洲际油气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洲际油气现有总股本2,263,507,51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8.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1,885,501,762股股票。
资本公积金转增完成后,洲际油气的总股本增加至4,149,009,28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的1,885,501,762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形成的股票中802,168,428股股票,将用于抵偿洲际油气的债务。
2.转增形成的股票中1,083,333,334股股票,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
规定受让。
四、除权和除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价格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3.2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洲际油气将聘请财务顾问对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等原因需要另行调整的,洲际油气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洲际油气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洲际油气的基本面将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发生根本性改善,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和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将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和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债权分类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债权申报及审查,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819,743,211.74元,共涉及4家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债务人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资产处置方案对担保财产进行变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超过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而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
(二)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暂未发现欠付的职工债权。若后续调查发现存在职工债权,该等债权亦不作调整。
(三)税款和社保债权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暂无相关征管单位向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若后续经申报、审查、法院裁定确认存在税款和社保债权,该等债权亦不作调整。
(四)普通债权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865,094,150.03元,共涉及20家债权人。
(五)劣后债权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劣后债权总额为267,561,316.37元,共涉及6家债权人,该等债权依法不予清偿,依法不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债权清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清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即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对应的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为限,以现金方式受偿。
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超过对应的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而未能完全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如有),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3.税款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如有),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4.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和股票形式受偿,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1)现金清偿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获得10元的现金清偿,即按照10%的现金清偿比例,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现金清偿。
(2)股票抵债部分:普通债权扣除现金清偿部分之后剩余的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将获得12.50股洲际油气转增股票清偿,股票抵债价格为8.00元/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1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此外,因洲际油气为境外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而形成的普通债权,因境外子公司仍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由境外子公司按原合同约定予以清偿,不占用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
5.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二)特殊债权的清偿安排
1.暂缓确认的债权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前,已依法申报但因需补充证据资料、附条件或涉及诉讼仲裁未决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债权申报金额合理估算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依法申报但仍暂缓确认的债权,预留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预留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依法开设的证券账户。
若债权最终依法获得确认,债权人将根据获得确认的债权数额、性质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受领相应偿债资源。若债权最终未能确认,则对应的预留偿债资源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理。
2.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及时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洲际油气账面记载债权情况等资料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对于洲际油气账面未记载但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按照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为审查和确认未依法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截至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起满三年之日与相应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的孰早日,债权人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获得清偿
的权利,洲际油气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对应的预留偿债资源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处理。
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债权人或债务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或披露要求,而债权人或债务人实际未履行、未披露,导致债权不成立、不生效的,洲际油气就该等债权依法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为聚焦油气主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洲际油气拟继续对非主营相关资产进行剥离,具体情况如下:
洲际油气所持位于广西省柳州市的谷埠街国际商贸城,建筑面积约为12.8万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记载为准),洲际油气已将其分别抵押给海口农商行、兴业银行海口分行、建行海南省分行和柳州农信社。此外,洲际油气下属子公司正和商管、正和物业以及惠姆资产系与谷埠街国际商贸城配套的商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公司。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管理人将依法启动对谷埠街国际商贸城以及洲际油气持有的正和商管、正和物业、惠姆资产全部股权的公开拍卖程序,并将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变现资金用以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该等资产抵押权人之债权,将在资产变现价值范围内,按照其对应担保财产清算价值占担保财产清算价值总额之比例获得优先清偿,拍卖价款如有剩余,将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债权。
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投资人将以不低于412,351,503.13元的对价,兜底承接上述谷埠街国际商贸城以及洲际油气持有的正和商管、正和物业、惠姆资产的全部股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洲际油气下属子公司天津天誉轩以其持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2号楼房地产为洲际油气的债务向债权人海口农商行提供抵押担保,海口农商行债权及抵押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在预重整期间,法院已通过执行程序拍卖该处房产。
除了上述资产外,洲际油气将根据后续实际经营需要依法对其他非主业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部分 经营方案洲际油气是目前国内专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国际石油公司。公司从2013年起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立足“一带一路”,在哈萨克斯坦、阿尔巴尼亚、中东等国家投资了多个油气勘探开发项目。在重整完成之后,通过对低效、非主营资产的处置变现及债务的有效偿付,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将恢复至健康良性水平,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股本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财务状况得到全面改善,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得到全面增强。公司将以重整为契机,借助重整投资人的产业资源协同优势,彻底消除限制公司发展的各种负担和束缚后,公司将适时、有序、分阶段调整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聚焦油气勘探和开发、以及新能源主业,实现公司业务升级。以公司为平台,整合重整投资人能源板块资源,进一步巩固并强化重整成果,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经营方案具体如下:
一、行业现状
近年来全球能源业呈现出4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全球能源消费量再创新高。2022年一次能源消费143.66亿吨油当量,同比增长2.2%,基本回归2020年之前平均增长水平。二是全球能源贸易和供需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国际油气贸易流向由“逆时针”转向“顺时针”亚太与欧洲供应来源转换,欧洲油气“脱俄倚美”,俄罗斯油气出口“转东向南”。美国与欧佩克形成两极格局,成为全球新增产量的主要来源。三是国际能源价格体系波动较大。不同能源品种正常比价关系发生改变,煤价、电价、关键矿产资源价格飙涨。四是各国政策加强对能源行业干预。维护能源供应安全成为消费国能源政策的首要目标,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强化对能源产业链的控制。2022年,布伦特原油期货全年均价为
99.04美元/桶,同比上涨28.09美元/桶,涨幅39.6%,均价接近2014年水平。全球天然气贸易量连续3年下降,贸易格局出现历史性调整,俄罗斯管道气逐步退出欧洲市场,美国加大对欧洲LNG供应,全球天然气贸易量为1.2万亿立方米,同比下降1.0%。
由于地缘政治等因素多重影响,国际油价预计未来仍将维持高位,2023年10月高盛将全球基准布伦特原油12个月价格预期从每桶93美元上调至100美元。分析师预测欧佩克将能够在2024年将布伦特原油价格维持在80至105美元的范围内。油价的高位运行将对公司油田盈利能力提供有效支撑。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
(一)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助力全球业务网络布局
公司始终坚持“项目增值+项目并购”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立足中亚,布局中东,夯实传统油气业务,深挖现有项目潜力的同时不断寻求高质量能源项目,丰富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近年来,公司根据既定战略规划,在夯实传统油气业务的前提下,不断寻求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效应和周期风险对冲角度,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能源类业务,持续进行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包括利用公司海南自贸港属地优势规划发展油品贸易业务和新能源类项目。
(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雄厚的人才储备
公司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管理水平卓越的人才组建而成,不仅包括多年海外大型油气田勘探与生产作业经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才,也包括具有丰富跨国并购经验的投融资人才,管理团队结构合理。同时,公司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油气业务骨干均为行业历练多年的专业人才,涵盖勘探、开发、油气集输、国际合作、新能源等多方面,另有投融资、法律、财务等各个专业领域的人才储备,为各个境内外项目、复杂油气田和新能源的技术、投资评价和勘探开发提供雄厚的人才与技术支持。
(三)多层次、全方位的勘探开发支持体系
公司拥有成熟的勘探开发管理体系,指导公司所有区块的技术评价工作,形成整套成熟的区块评价流程,保证了收购项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区块勘探开发计划、钻井作业、储量评估、增储增产、新能源技术研发方面,也有相应的技术团队和专业合作方,足以保障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公司通过与专业科研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与各大油田研究院合作,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学术交流、资源共享、人才培养与使用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全面提高公司的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转化效率;公司还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共同设立研究生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工作站点,就人才招聘、企业员工继续教育以及全方位科研攻关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未来经营计划
(一)聚焦油气主业,优化资产结构
本次重整计划中,公司将剥离公司持有的原有房地产物业,调整优化资产结构,聚焦油气田勘探和开发、新能源研究开发,进一步做实主业。
(二)深挖现有项目潜力,提高项目收入
公司拥有优质的油气田资产马腾和克山油田位于国际公认的油气富集而勘探程度较低的区域。重整后,公司将重新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开采技术,进一步调整和应用水平井、套筛管、热采等实施工艺,挖掘现有项目的潜力,提高新井产量。
同时,通过酸化压裂、措施井、长停井复产等技术突破,实现项目进一步增产增效;加强地面设施和基础工程建设;实施油田基地新一期产能建设,加大储油和净化装置,完成燃气发电机组的投入运营和全部并网发电,降低能耗成本、减少伴生气排放。前述措施将为油田日后的储量接替和产量增长提供可期的潜力和坚实的保障。
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地质和地层的研究工作,通过矿权区块的扩边和扩层,力争发现新的储层,为马腾克山后续的储量增长奠定基础。
(三)加大储备项目投入,大幅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已在伊拉克油田招标中获得了新区块的勘探权和开发权。新区块位于国际公认的富油区,地质条件优良,油层储量丰富。重整完成后,公司将联合战略合作伙伴,全面启动新项目的签约和开发建设工作,有效增加上市公司的产量和收益。
同时,公司还持有哈萨克斯坦苏克公司部分股权,探明连续性含气面积大于3500平方公里,苏克气田石炭系为不受构造控制的常规+致密气复合气藏,具有巨大的含气面积、充足的井位用于气田开发,天然气储量达到万亿方。公司重整完成后将同其它投资方一同,深入挖掘苏克气田的潜力,寻找合作开发伙伴,力争最短时间内为上市公司贡献新的收益。
(四)加强管理、降本增效
公司将在原有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专业型人才加入,涵盖地质勘探、开发、集输、国际合作等方面,为各个油气项目提供更牢靠的技术支持。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同专业院校、石油研究院的合作,实行产学研结合的方式,扩大学术交流,并提高新技术的应用与转化。
项目公司将通过提前优化部署、及时跟踪调整,合理组织作业施工,应用油水井生产动态跟踪分析等先进的油田管理方式,全面提升油田产量。
项目公司也将在现有销售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优质的国际贸易合作伙伴,优化销售渠道,降低销售费用。同时加大同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合理控制好内外销比例,进一步提升销售利润。
(五)借助海南自贸港优势,适时开展中下游业务
公司将依托本地的政策规划优势,设立专门平台公司,以海外油气田原油为产品基础,充分整合公司上下游合作伙伴资源,适时开展国际原油和产品油贸易,参与原油期货交割库和能源交易所的建设。并在政策和机会允许的情况下,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南海油气田的规划、开发及建设。
(六)新项目开发与注入
重整完成后,在做好已有油气资产和新能源资产管理的同时,公司将充分结合重整投资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继续在境内外寻找优质的油气田资产,适时注入油气中下游资产和新能源资产,完善上市公司产业链,不断增加上市公司新的利润来源,以回馈社会和上市公司股东。
第六部分 重整投资人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本次重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不发生变化。经公开招募和遴选,由安东石油、北京科盛、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陕西财控、北京博雅、安徽鹏嘉、海南仓和、海南联亨、北京厚基等9家企业共同组成的安东石油投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并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根据重整投资人的说明,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安东石油
安东石油成立于2002年01月28日,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抽油杆、接箍件、抽油泵;危险化学品经营(具体内容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6日);石油设备、工具、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石油专用管材批发、租赁;销售自产产品;石油、天然气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方案设计;采油(气)井口及井控设备与油气处理站设备的安装、维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2006年08月14日前为内资企业,于2006年08月14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北京科盛
北京科盛成立于2019年03月29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货运代理;维修机械设备(不含汽车)。北京科盛信和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
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成立于2022年07月27日,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陕西财控
陕西财控成立于2022年07月20日,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破产清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北京博雅
北京博雅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六)安徽鹏嘉
安徽鹏嘉成立于2015年10月08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企业投资咨询、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海南仓和
海南仓和成立于2022年07月28日,经营范围为: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
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运输设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八)海南联亨
海南联亨成立于2022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为:海洋石油开采;海洋天然气开采;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地质勘探和地震专用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九)北京厚基
北京厚基成立于2011年08月17日,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安排
(一)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对价
重整投资人合计受让1,083,333,334股转增股票,受让单价约为1.20元/股,对应投资款合计1,300,000,000.00元。其中:安东石油受让266,666,667股,对应投资款320,000,000.00元;粤民投慧桥深聚贰号受让133,333,333股,对应投资款160,000,000.00元;陕西财控受让66,666,667股,对应投资款80,000,000.00元;北京博雅受让133,333,333股,对应投资款160,000,000.00元;安徽鹏嘉受让83,333,333股,对应投资款100,000,000.00元;海南仓和受让166,666,667股,对应投资款200,000,000.00元;海南联亨受让166,666,667股,对应投资款200,000,000.00元;北京厚基受让66,666,667股,对应投资款80,000,000.00元。
重整投资人受让前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将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二)兜底收购拟处置资产
重整投资人将以不低于412,351,503.13元的对价兜底承接洲际油气所持有的拟处置资产,包括:谷埠街国际商贸城物业,以及洲际油气持有的正和商管、正和物业、惠姆资产的全部股权。
若拟处置资产已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以高于412,351,503.13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支付完全部处置价款,则免除重整投资人兜底承接拟处置资产的义务。
(三)股票锁定期安排
重整投资人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基于本次重整投资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有关规定,若本次重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则洲际油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表决
(一)分组表决
1.债权人组的设置
洲际油气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洲际油气不存在税款和社保债权,不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不设相应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出资人组的设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立出资人组对该等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规则
1.债权人组表决规则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等相关规定,除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行使表决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债权人组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标准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本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管理人有权根据债权人组参与表决的实际情况,在向海口中院报告后,决定延长表决期限。
2.出资人组表决规则
洲际油气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洲际油气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有权根据出资人组参与表决的实际情况,在向海口中院报告后,决定延长表决期限。
二、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的衔接
重整计划与预重整方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本重整计划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其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尚未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的债权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日行使表决权。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一)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本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海口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三)未获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并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海口中院批准;或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海口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洲际油气破产。
四、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自动转为正式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出资人、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债权人等主体应当根据执行事项需要予以协助。洲际油气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可行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在此期间,洲际油气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权,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洲际油气自身原因,致使洲际油气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洲际油气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海口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海口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海口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届满。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洲际油气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受让股票的资金;
3.洲际油气所持有的谷埠街国际商贸城物业以及正和商管、正和物业、惠姆资产的全部股权已拍卖成交并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或管理人已与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以不低于兜底承接价签署生效的资产转让协议;或重整投资人已将相应兜底承接价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
(五)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以股抵债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海口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存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未依法解除、预留的转增股票需要向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债务人可继续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海口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六)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的过错未能按照重整计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可以引入新投资人替换违约的原投资人。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共同权益,在新投资人承诺的投资条件不低于原投资人时,管理人可以更换违约的原投资人,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不再特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
非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海口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洲际油气破产。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海口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海口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海口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洲际油气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洲际油气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监督职责的终止
监督期届满或者洲际油气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海口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者重整主体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海口中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三、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的优先受偿部分,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抵质押等担保措施。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海口中院受理洲际油气重整后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时尚未解除对洲际油气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或洲际油气有权申请海口中院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
四、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洲际油气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债权银行应当给予洲际油气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洲际油气后续融资设定任何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洲际油气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洲际油气征信记录为结清状态,确保重整后洲际油气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
在海口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洲际油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洲际油气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洲际油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洲际油气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五、债权人配合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在获得清偿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原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返还票据原件或进行线上解付操作、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相关资料,根据管理人要求配合完成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手续。债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洲际油气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六、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洲际油气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处置资产的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洲际油气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处置资产的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
人账户随时支付,预计重整费用不超过10,000万元。该部分预估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分划入公司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管理人报酬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分段计算,最终以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准。洲际油气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洲际油气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七、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和指定方式提供受领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现金清偿)及证券账户信息(用于接收以股抵债股票)的,即视为债权人同意受领相应偿债资源。债权人提供账户信息的期间不计入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分配期限。
对于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账户信息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第九部分“其他事项”第八项“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为其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八、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
依法确认的债权人需及时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明确是否领受相应偿债资源。债权人未及时受领现金、股票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现金、股票将由管理人予以预留,相应偿债资源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进行预留不视为对相应债权的清偿。上述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洲际油气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
清偿责任。上述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洲际油气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受偿,洲际油气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若预留的偿债股票不足以清偿依据重整计划规定审查确认应予以清偿的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股票可在参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安排的前提下,由洲际油气与债权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若洲际油气与债权人未能达成一致,则洲际油气通过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股东捐赠等方式补足股票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债权人通过前述替代方案受偿的,其清偿效果与以本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的清偿效果一致。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九、特殊债权的确认及其偿债资源分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申报但暂缓确认的债权,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债权审查工作。对该等债权的清偿资源的预留期间随债权审查或争议解决期间顺延。对于审查确认的债权,由洲际油气向海口中院申请将预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转增股票划转至相应债权人证券账户所需的民事裁定书或
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十、转让债权的清偿等事项
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并通知管理人及债务人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金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和转股份额向受让人按照其各自受让债权的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权益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权益。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原债权人及相应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十一、外币债权的清偿
洲际油气所欠债务以外币计算的,按法院裁定受理洲际油气重整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作为清偿金额,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十二、下属子公司对洲际油气债权的清偿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3.4.15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据此,对于截至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洲际油气控股子公司,应将其依照重整计划获得的抵债股票提存于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该部分股票的处置方式由有关主体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处置股票所得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将向子公司转付。如果处置成交前需要支付相关处置费用,应由子公司先行支付处置费用,债务人如垫付处置费用的,有权从处置价款中直接扣除。子公司受领处置结果的,即视为子公司已领受对应抵债股票。如处置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需向监管机关事先报备处置方案的,相关主体应予以配合。
十三、重整受理后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处理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
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法院裁定受理洲际油气重整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等不再计入债权人债权金额,不予清偿。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相关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执行。
结 语自海口中院裁定洲际油气进入重整程序以来,洲际油气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人的监督和协助下全面开展重整计划的设计、论证和制作工作,经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结合各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最终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本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只有在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洲际油气才能避免因破产清算给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
重整计划直接关系到每一家债权人能否顺利获得受偿,关乎洲际油气未来生存与发展。只有重整计划在获得通过、批准后,洲际油气才能通过后续的持续经营发展,彻底恢复盈利能力,才能使所有利益主体切实分享重整成功带来的巨大效益。为实现这一目标,真诚希望各位债权人鼎力支持洲际油气重整,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谨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
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函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开户银行 | |
账户名称 | |
银行账号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请债权人将盖章或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函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zjyqglr@163.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处。(收件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18907665897、18907667219;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邮政编码:570100)
附件二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 |
股东代码 | |
账户名称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入席位号 |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上述账户信息错误、注销、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偿债股票无法受领的,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并捺印。
2.若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债权人提供的证券账户必须为沪A股东账户,否则将无法接收划转股票。
4.请债权人将盖章或签字并捺印后的告知函扫描件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zjyqglr@163.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处。(收件人: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电话:18907665897、18907667219;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邮政编码:5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