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核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公司”、“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47.50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47,50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27,271.8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3,177,728.11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2月19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58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安徽合力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招商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并于2025年3月对安徽合力进行了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徽合力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徽合力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取得并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相应的资金流水。2024年度,安徽合力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安徽合力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审阅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认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安徽合力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王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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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进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