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园城: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5  *ST园城(60076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766 证券简称:*ST园城 公告编号:2023-091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

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33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我公司对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相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1.本次交易对方情况。公告显示,天机同升成立于2023年11月13日,成立时间较短。天津沃商同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沃商同创)2023年11月9日成立,持有天机同升99%的股份。请公司:(1)补充披露天机同升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如为自有资金,结合股东出资情况、资金来源、出资时间安排等,说明沃商同创、上海沃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上层股东是否具备按期出资的能力、是否设置出资前提条款及可实现性等,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为自筹资金,请明确披露最终资金提供方的具体名称(金融机构、自然人)。(2)结合受让方天机同升以及实际控制人王焕成的资金状况,论证受让方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3)结合上述信息,补充论证王焕成、天机同升等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

回复:

一、补充披露天机同升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如为自有资金,结合股东出资情况、资金来源、出资时间安排等,说明沃商同创、上海沃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上层股东是否具备按期出资的能力、是否设置出资前提条款及可实现性等,并充分

提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为自筹资金,请明确披露最终资金提供方的具体名称(金融机构、自然人)。

天机同升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股东提供的借款,其中天机同升自有资金出资1亿元,为股东沃商同创实缴出资,目前该资金已经实缴到位;股权转让款剩余所需资金为沃商同创提供的股东借款。根据沃商同创与天机同升签署的借款协议,沃商同创拟向天机同升提供2.6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且沃商同创最迟不晚于2023年12月15日向天机同升足额提供借款。

沃商同创对天机同升的实缴出资及拟向天机同升提供的借款来源于上海沃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沃贵”)的股东提供的借款支持。根据沃商同创与上海沃贵上层股东(王焕成、朱俊辉、北京易博恒鑫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上海沃贵上层股东拟向沃商同创提供4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

上海沃贵上层股东(王焕成、朱俊辉、北京易博恒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证明,其此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具备以自有资金向沃商同创提供借款的资金实力,以满足沃商同创向天机同升进行实缴出资和提供借款,进而使天机同升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股东对天机同升的实缴出资和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没有设置其他出资前提条款,沃商同创、上海沃贵等上层股东具备按期出资的能力;但若上海沃贵上层股东后续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借款,则将导致天机同升不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存在无法最终实施的风险。

二、结合受让方天机同升以及实际控制人王焕成的资金状况,论证受让方是否具备实际履约能力,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沃商同创已对天机同升进行实缴出资1亿元。根据天机同升与沃商同创及沃商同创与上海沃贵上层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天机同升本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1亿元外,其余所需资金为上层股东提供的借款。

根据上海沃贵上层股东提供的资金证明,其具备以自有资金向天机同升实缴出资及提供股东借款的资金实力。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股东对天机同升的实缴出资和股东提供的借款,沃商同创、上海沃贵等上层股东具备按期出资的能力,受让方具备履约能力;但若上海沃贵上层股东后续未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借款,则将导致天机同升不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进而导致本次交易存在无法最终实施的风险。

三、结合上述信息,补充论证王焕成、天机同升等是否符合收购人资格

综上所述,天机同升、王焕成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已对本次收购所需资金做出充分安排。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机同升、王焕成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诚信情况,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因此,王焕成、天机同升符合收购人资格。

2.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认定。公告显示,王焕成被认定为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请公司:(1)结合王焕成在股东层面持股情况、担任职务、合伙协议约定等信息,补充说明认定王焕成为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依据;(2)逐条对照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相关要求,说明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回复:

一、结合王焕成在股东层面持股情况、担任职务、合伙协议约定等信息,补充说明认定王焕成为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的主要依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天机同升股权结构如下:

注:根据上海沃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股权结构由王彦飞持股51%、严立伟持股49%变更为朱俊辉持股45%、北京易博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5%、王焕成持股30%,前述股权变更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沃商同创持有天机同升99%股权,为天机同升的控股股东。沃商同创为有限合伙企业,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内容如下: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以及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必须是本企业普通合伙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另行指定委派代表。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王焕成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沃商同创的合伙协议的约定,王焕成为沃商同创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王焕成持有上海沃贵30%股权,朱俊辉持有上海沃贵45%股权,徐隆隆通过北京易博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沃贵25%股权。在本次收购中,朱俊辉、徐隆隆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为实现王焕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各方协商一致出资设立天津沃商同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其中由王焕成担任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沃商同创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为进一步巩固王焕成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各方一致同意在沃商同创下面设立控股子公司天机同升,并由王焕成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进而实现王换成对天机同升的完全控制。综上,王焕成持有上海沃贵30%股权,通过直接持有天机同升1%股权,以及担任沃商同创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天机同升99%股权,进而实际控制天机同升100%股权,并且担任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因此认定王焕成为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

二、逐条对照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相关要求,说明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相关要求,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之间一致行动关系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符合对照说明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不适用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不适用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不适用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适用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徐隆隆通过北京易博恒鑫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海沃贵25%股权,王焕成持有上海沃贵30%股权,徐隆隆担任上海沃贵执行董事(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王焕成担任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徐隆隆担任天机同升监事。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

序号

序号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情形是否 符合对照说明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亲属关系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不适用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不适用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根据对照情况,王焕成与徐隆隆共同在天机同升任职,并共同在上海沃贵持有股权,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共同出具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其主要内容为“朱俊辉、徐隆隆参与本次收购仅为财务投资目的,不谋求对天机同升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认可王焕成对天机同升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王焕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除联合出资设立本次收购的主体及在收购主体中存在共同任职外,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三者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不存在达成一致行动的潜在安排。”综上所述,虽然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存在联合出资设立本次收购的主体及在收购主体中存在共同任职,但三者之间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及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其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并且,朱俊辉、徐隆隆、王焕成共同出具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朱俊辉、徐隆隆参与本次收购仅为财务投资目的,不谋求对天机同升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认可王焕成对天机同升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王焕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因此,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例外情形。综上,王焕成、朱俊辉、徐隆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王焕成通过直接持有天机同升1%股权,以及担任沃商同创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天机同升99%股权,进而实际控制天机同升100%股权,并且担任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因此王焕成为天机同升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

3.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公告显示,天机同升在交易完成后,将取得公司11%的股份。根据公司三季报,公司二、三股东分别持有公司6.01%、5.99%的股份,与天机同升持股较为接近。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相关安排,结合持股比例、董事会席位、日常经营决策安排等信息论证其取得控制权的主要依据。(2)二、三股东以及原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安排,可能对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

回复: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前五股东持股及持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1天机同升24,669,33311.00%11.00%
2孙炜昵13,478,2786.01%6.01%
3衣英宁13,422,5225.99%5.99%
4徐诚东8,970,6674.00%0
5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湖麒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556,6143.37%3.37%

备注:2023年11月22日天机同升与徐诚东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徐诚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970,66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所对应的表决权。

交易完成后,天机同升持有公司11%股份,为公司单一持股第一大股东。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徐诚东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1)除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外,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表决权,且其确保其通过单独、合并、委托或其他类似方式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不超过4%;(2)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对董事会进行改组,天机同升提名的董事将占上市公司董事会总席位的2/3以上。

原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与二、三股东孙炜昵、衣英宁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023年11月22日,孙炜昵、衣英宁、徐诚东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天机同升实际控制地位,在天机同升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并对天机同升作出的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为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023年11月22日,天机同升(甲方)与原实际控制人徐诚东(乙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970,66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所对应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的表决权,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上述放弃权利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

2、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的放弃。

3、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第二条 弃权期限

本协议项下弃权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项下24,669,333股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且甲方已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乙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自动终止(下述情形均出现时,以较早者出现时间为准):

(1)甲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30%(含)及以上股份的表决权;

(2)甲方不再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第三条 表决权放弃的保证

乙方承诺,在甲方拥有或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期间(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乙方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乙方承诺,乙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弃权股份转让给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时,乙方须确保第三方无条件、无偿地与甲方签署表决权放弃的协议,明确约定承接转让方在《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的同等义务。乙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除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作出相应调整的股份外,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表决权,且乙方应当确保其通过单独、合并、委托或其他类似方式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不超过4%。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机同升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进而通过董事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安排,并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天机同升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二、三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徐诚东分别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三者之间不存在也不会谋求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安排,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4.股价波动。11月17日,公司公告称因筹划控制权变更申请股票停牌。停牌前,公司股价曾触及股价异动,停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价涨停。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进程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停牌前筹划本次交易的具体过程、重要时间节点和具体参与知悉的相关人员。(2)自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收购方及相关负责人的近期股票交易情况,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完整性。

回复:

一、本次交易筹划过程

2023年11月14日,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焕成先生与徐诚东先生就本次交易初步接洽,探讨合作可能性。

2023年11月15日,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焕成先生与徐诚东先生就本次交易进一步沟通核心条款。

2023年11月17日,天机同升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王焕成先生与徐诚东先生就本次交易的协议内容基本达成一致。

2023年11月18日,天机同升与徐诚东先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

公司已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收购方及相关负责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自查,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及人员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