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城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22 证券简称:园城3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收到日期:2024年11月5日生效日期:2024年10月3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无 |
徐诚东 | 其他 | 时任控股股东 |
徐成义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郭常珍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
牟赛英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同,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2024年10月30日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徐诚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徐成义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郭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牟赛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证监局的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配合山东证监局的后续工作,消除其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根据本次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7号。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