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5: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09  退市运盛(60076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170 证券简称:运盛5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3〕21号)。现公告如下: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松林先生、申西杰先生、侯彩文先生、张慧辉女士、谢涛先生、师锐鹏先生: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盛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运盛医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运盛医疗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扣除增值税,贸易业务按净额法确认),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运盛医疗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运盛医疗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运盛医疗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财务资料、相关内部审议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局认为,运盛医疗上述行为违法《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翁松林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申西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时任财务总监张慧辉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

二、对翁松林、申西杰、侯彩文、张慧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谢涛、师锐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