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运盛: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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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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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侯彩文,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谢 涛,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出纳;
师锐鹏,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资金总监兼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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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虚构贸易业务,虚增2021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均为779.71万元(扣除增值税,贸易业务按净额法确认),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03%,利润总额的42.97%。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整改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公司虚构贸易业务,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2023年8月,就上述违规行为及其他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常务副总经理侯彩文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是虚构贸易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谢涛、时任丽水运盛董事长师锐鹏参与了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划转工作,系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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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未回复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侯彩文,时任监事、出纳谢涛,时任资金总监兼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师锐鹏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对侯彩文的公开谴责,将吸收前期《关于对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52号)中对侯彩文的监管警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