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邦: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12-10  宁波富邦(600768)公司公告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宁波富邦”)拟向宁波新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海涛等10名交易对方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宁波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55.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宁波富邦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告之日(2024年8月8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24年11月15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结算公司”)2024年11月2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上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交易期间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截至2024年11月14日结余股数
1陈伟光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标的公司董事2024.2.7-2024.8.14758,400693,900227,300
2鲍萍陈伟光的配偶2024.2.29-2024.7.514,30014,300-
3董旗雄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董事2024.6.6-2024.8.162,6002,600-
4屈文鑫上市公司财务部会计屈盛宇之父2024.9.26-2024.10.281,0001,000-
5施国连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监事2024.8.9-2024.8.202,6002,600-
6王国雄本次交易对方新乐控股的股东,标的公司董事2024.2.27-2024.8.13140,000120,00030,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述内幕知情人出具了如下声明承诺函:

(一)陈伟光

陈伟光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鲍萍

鲍萍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交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2024年7月清空出售宁波富邦的股票后基本未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告情况,本人配偶陈伟光作为新乐控股的总经理,其知悉本次重组的内幕消息,但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及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董旗雄

董旗雄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屈文鑫、屈盛宇

屈文鑫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期间(以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本人该等交易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之子屈盛宇在宁波富邦担任会计职务,但其在宁波富邦发布本次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得知本次重组的信息,其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或进展。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本次重组的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屈盛宇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在看到本次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后才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本人父亲屈文鑫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五)施国连

施国连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

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王国雄

王国雄声明及承诺如下:

“1、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除已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作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在本次重组首次披露信息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的报告书披露日(以下称“核查期间”),本人存在在二级市场交易宁波富邦股票之行为,该等交易行为系本人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宁波富邦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公开市场信息情况,依据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系个人常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交易宁波富邦股票

或者建议任何其他第三方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形。

4、如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本人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宁波富邦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访谈记录、声明承诺函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及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宁波富邦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顾 颖陈建芳
严佳豪吕逸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