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新材: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宁波富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原告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起诉状主要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0102 民初242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向 原告偿还本金500 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联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富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名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联讯的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有 2970 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132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公司对原告 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仅收到上诉状,具体开庭 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9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相关法 律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 公司”)诉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起诉状主要 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 民初2426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 万元、利息及复利,信 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作为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2,970 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 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
1,320 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5-052 号临时公告)。
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05 民初71813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详 见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6-035 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润木公司就一审判决提交 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白利祝
(二)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25)京0105 民初71813 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改 判;2、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 被上诉人承担。
(三)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具体开庭时间尚未明确,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