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股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修订稿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3-2025年)
修订稿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特点、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
4、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5、坚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原则。
三、股东分红回报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四、股东分红回报的条件
1、当年盈利且母公司该年末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股东分红回报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股东分红回报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股东分红回报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
六、股东分红回报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络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可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应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本规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