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34号
关于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司公告,截至2020年1月10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熊猫或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持有公司股份65,146,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此后,该股东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
1.42%。其中,截至2021年12月23日,该股东所持股份减少比例已达1.04%,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4月25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中国华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