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非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战略。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 任,增强公司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薪酬水平适当、薪 酬结构合理,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匹配、与考核评价结果 相挂钩的薪酬体系,实现薪酬能增能减。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薪酬方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体系
第六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季度发放。津贴 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差旅费以及行使职权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由 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具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 工资、津补贴福利和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基本工资根据公司净资产、净利润和营业收入 确定,可参照外部市场或系统内同类企业确定。
第十条绩效工资是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相 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工资由绩效工资基数和绩效工资兑现 系数确定,基数根据净利润规模综合确定,兑现系数根据考 核结果和净资产收益率确定。
绩效工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60%。考核结果为不 称职的,扣减全部绩效工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工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兑现。
第十一条津补贴福利,除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及国 家规定的专家类专项类津补贴、在财补范围内的津补贴外, 其他津补贴项目应统一纳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内核算, 不得再发放其他津补贴。
第十二条中长期激励主要指其他形式的激励。其他中 长期激励项目包括超额利润分享、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
第十四条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 失的,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 工资。追索扣回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对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和违规列支工资渠道的, 按超提超发比例和违规列支工资总额的比例扣减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工资;对违规发放薪酬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从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停发除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生活费以外的 全部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