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4月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董事会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修订的部分制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使公司治理更加合规,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董事会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事项。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 羡 | 刘 军 | 赵 庆 |
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