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关于对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81号
关于对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所持股份将全部被司法拍卖。截至公告日,宁波吉彤持有公司股份402,962,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
2023年3月24日,公司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结果公告,宁波吉彤所持股份已完成网络拍卖,分别由郭文秀、深圳前海宗鑫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竞得1.03%、1.03%、3.87%。4月22日,公司披露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宁波吉彤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但宁波吉彤未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上,宁波吉彤所持5.93%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但未依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
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前期已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市场对股份变动信息已形成一定预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宁波吉彤违规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