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关于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
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115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工作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今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新潮)披露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提示,有相关举报称汇能海投可能涉嫌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汇能海投称“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贵司股权的情形”。鉴于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对公司及汇能海投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汇能海投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汇能海投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同时,核实是否存在公告中提示的境外审查相关风险,是否影响本次要约收购。请财务顾问、律师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发表意见。
二、请ST新潮董事会保障收购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如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等存在疑虑,应当遵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三、ST新潮、汇能海投等各方应当依法合规行使各自权利,妥善处理本次要约收购事宜,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请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全体董监高、收购人汇能海投等股东认真落实工作函要求,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发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本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