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4-08-24  友好集团(600778)公司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8月

目 录

会议议程 ...... 2

会议须知 ...... 3

议案1: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 5

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 6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上午11:00(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10:30-11:00)(北京时间)。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①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30日

③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548号公司7楼会议室

三、出席现场会议对象

1、截至2024年8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参加会议,代理人可以不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见证律师: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现场会议议程:

1、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10:30-11:00)

2、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3、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4、宣读会议须知

5、推举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代表与见证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

6、对以下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

序号议案内容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7、股东发言

8、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现场表决

9、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10、主持人征询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是否有异议

11、休会(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12、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13、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14、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15、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16、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举手示意,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的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它股东的发言,并不得超出本次会议议案范围;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四、本次会议未收到临时提案,仅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会议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友好集团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时采取普通投票方式,即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第2项为特别决议表决议案。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网络投票: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写明姓名和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量。

3、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票小组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及见证律师组成,负责现场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由到会律师见证,计票人、监票人和律师需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字。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二)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和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聘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1:

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宋晓静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已辞去公司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需增补1名监事。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大商集团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潘澍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第十届监事会届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4-016号公告。

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潘澍先生简历

潘澍,男,汉族,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员,大商麦凯乐大连总店结算会计,大连开发区新玛特财务部长,澳牛公司会计核算部长,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部会计处副科长,澳龙澳牛王公司主管会计、国际会计处专员。现任大商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截至目前,潘澍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4日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1.8条1.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1.3条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4.1.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条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4.1.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1.5条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4.1.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2.1条4.2.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4.2.1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4.4.2条4.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4.4.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5.104.5.1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4.5.10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5.2.11条5.2.11条 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5.2.11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2.16条5.2.16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2.16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1条7.2.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7.2.1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2.3条7.2.3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7.2.3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主,监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临时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采用通讯
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8.1.6条8.1.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8.1.6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1.7条8.1.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8.1.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公司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章程》附件中的对应条款同步修订。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4-023号、024号公告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友好集团公司章程》《友好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友好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友好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现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