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1.宝武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宝武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新钢股份与宝武财务公司之间拟开展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可控。
2.新钢股份与宝武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关于公司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已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注销已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已回购股份。
独立董事:郜学 胡晓东 孟祥云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