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会议具体程序方面的事宜由公司董秘室负责。
二、出席本次大会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7日)在册的股东;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遵循本次大会议事规则,共同维护大会秩序,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五、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股东在大会上要求发言,需向大会秘书处(董秘室)登记。发言顺序根据持股数量的多少和登记次序确定。发言内容应围绕大会的主要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如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一、会议议程
二、会议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下午14点00分会议地点: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冶金路1号)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程序:
一、参会人员签到,工作人员清点到会股东人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人数,就会议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正式进入议案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2 |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四、股东代表审议发言。
五、投票表决,工作人员统计票数。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回购股票处置的工作安排,公司对已回购未减持股票进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且回购股份注销已完成。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188,722,696股减少至3,145,652,149股,注册资金由3,188,722,696元减少至3,145,652,149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鉴于公司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壹亿捌仟捌佰柒拾贰万贰仟陆佰玖拾陆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45,652,149元 |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公司 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88,722,696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88,722,696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45,652,149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公司自身项目的单项(指同一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单项交易涉及的资产额(同旪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单项交易的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一)审议批准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五的对外捐赠、赞助年度预 |
算;审议批准年度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万分之五以后的年度预算外对外捐赠、赞助;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如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本公司有权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关联交易、提名、薪酬考核和其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其成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它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核公司投资项目时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和权限: (一)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公司的优势和特色,具有技术先进、市场广阔和经济效益可观的特点。 (二)董事会对单个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的项目行使投资决策权。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但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为限;委托理财如系关联交易,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为限。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除外。 (五)除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外,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他关联交易。 |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指定一份或多份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议案2: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资委”)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此,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招标,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投资者 | 金亚科技、周旭辉、立信 | 2014年报 | 尚余1,000多万,在诉讼过程中 |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
投资者 | 保千里、东北证券、银信评估、立信等 | 2015年重组、2015年报、2016年报 | 80万元 |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12.5亿元足以覆盖赔偿金额 |
3、诚信记录。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 | 姓名 |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 |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时间 | 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 | 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间 |
项目合伙人 | 崔松 | 2003年 | 2003年 | 2013年 | 2023年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袁庆 | 2018年 | 2016年 | 2018年 | 2023年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黄瑾 | 2018年 | 2018年 | 2018年 | 2023年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崔松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20年-2021年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19年-2020年 |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21年 |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1年 |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022年 | 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合伙人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袁庆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8年-2021年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2年 | 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黄瑾
时间 | 上市公司名称 | 职务 |
2019年-2021年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19年-2021年 | 江苏协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19年-2021年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019年-2020年 |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2022年 | 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质量控制复核人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3、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收费147.25万元,比2022年下降5%。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超过10年,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行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服务年限已达到可连续审计年限的上限。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同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公司招标,拟改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对立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并查阅立信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后,认为立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审计机构,综合考虑立信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认为其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因此,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