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同意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郜学 胡晓东 孟祥云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