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0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33,051,3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7355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列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06,086,121 | 98.2410 | 26,965,179 | 1.759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528,757,384 | 99.7199 | 4,204,116 | 0.2742 | 89,800 | 0.0059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3.01 | 方炜 | 1,527,876,120 | 99.6624 | 是 |
3.02 | 徐斌 | 1,527,956,116 | 99.6676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修订《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 | 77,286,624 | 74.1345 | 26,965,179 | 25.8655 | 0 | 0.0000 |
度》的议案 | |||||||
2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99,957,887 | 95.8812 | 4,204,116 | 4.0326 | 89,800 | 0.0862 |
3.01 | 方炜 | 99,076,623 | 95.0358 | ||||
3.02 | 徐斌 | 99,156,619 | 95.1126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世扬、陈 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