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2024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8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480,921,21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7.0783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463,107,351 | 98.7971 | 17,163,661 | 1.1589 | 650,200 | 0.044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谌文友、简文宸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