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6-04-30  鲁信创投(600783)公司公告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确保薪酬体系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二)业绩导向、动态调整。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履职成效紧密挂钩,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 薪酬降”。

(三)激励约束,风险可控。强化正向激励,建立严格 的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机制,防范履职风险。

(四)长期绑定、持续发展。通过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等 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薪酬 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薪酬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并向股东会说明。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配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落实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核算、发放及档 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 他形式的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

责和市场薪酬水平制定,报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除董事长外,其他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岗位 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非独 立董事,不领取任何报酬和董事津贴。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可与行业业绩周期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调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按月进行预发,年度考核结 束后,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考核结果统算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不低于40%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分3 年平均发放。因退休、调离、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原因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未兑现的递延支付 绩效薪酬不得提前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 依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出现显著变化,或基于治理结构优化、人才激励 机制完善等需要,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进行适 度调整。

第五章薪酬考核与追索扣回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 经营计划,组织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工作,必 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