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7  新华百货(600785)公司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3年11月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会议地点:银川市解放东街211号新百集团大楼十层会议室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曲奎先生会议议程:

一、宣布大会开幕

二、由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核与见证(包括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数)

三、宣读会议表决方法及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1、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执行),大会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宣读完毕后,开始填票表决,由监票人收集股东大会表决票,将现场投票结果交予见证律师;

2、每股有一票表决权。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3、大会设一个投票箱,股东投票时,可在表决票相应栏内用“√”方式行使权利,将股东名称(如有授权需同时填写授权代表名称)、身份证号码和所代表的股数填上,并将选票投入投票箱内;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5、本次会议设监、计票人两名。监、计票人负责议案表决时的票权统计核实,见证律师见证统计过程;

6、待网络投票结束后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汇总后,由本次会议见证律师进行表决结果的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将在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上交所网站公告;

7、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期间禁止大声喧哗和吵闹,不听劝阻者,现场会议工作人员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请其离开会场;

8、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异议、意见、或建议时可在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休会期间进行提问、沟通,任何人不得致使会议无法正常进行;

9、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四、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五、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股东对审议内容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七、监票人、计票人将表决结果提交律师

八、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汇总

九、律师宣读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闭幕

议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对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27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请各位股东审议。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14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议案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现修改内容
原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一)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五)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组织及提供的相关培训。
原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第一百零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原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宁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宁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以及本项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原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的权利: (一)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赋予和履行的职权、职责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原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见分别披露。
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一)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将定期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将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八)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九)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及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2023年10月27日刊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请各位股东审议。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