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4-04  新华百货(600785)公司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二审上诉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70,497,461.82元(一审原告诉讼请求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百公司”)已于2025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2025-006号公告)。公司于今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公司”)诉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今日同时收到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因与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其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事实及理由

(一)新百公司事实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16号民事判决内容,大世界公司具有向新百公司返还6000万元款项及承担相应诉讼成本的义务,且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实际占用资金之日起算。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

判如所请。

(二)大世界公司事实及理由

本案大世界公司占有6000余万元款项具有合法依据,获得赔偿款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新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大世界公司“收取的款项丧失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错误,且与客观事实不符。现大世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三、各方诉讼请求

(一)新百公司上诉请求

1、在维持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撤销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305219.15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大世界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状;

2、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