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查股网  2024-12-03  中储股份(600787)公司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

2024年12月12日

目录

一、关于向天津中储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3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9

三、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4

四、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6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9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天津中储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展期的议案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天津中储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置业”)为本公司持股76%的合营企业(天津正荣荣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4%,北京润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公司向其提供的股东借款4.38亿元即将到期。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项目销售流速和回款不及预期,为了保障恒丰置业项目后续进展,经研究,公司拟同意对上述借款展期,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一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借款展期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名称:天津中储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05K8GP90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靳春

5.注册资本:14,286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6年6月24日

7.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建新路27号第二层房屋204室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批发和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6%
2天津正荣荣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4%
3北京润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10.该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状况表

单位:万元

科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71,274.7367,949.15
负债总额62,434.9160,855.14
净资产8,839.827,094.01
资产负债率87.60%89.56%

经营状况表

单位:万元

科目

科目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7,569.451,736.96
净利润-1,702.15-1,745.81

(二)恒丰置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1.天津正荣荣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浩珑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9日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琳科中路智运大厦1号楼11层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北京润置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凌晓洁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0日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993(商务区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市场主体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以上两位股东与中储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按持股比例为恒丰置业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展期借款金额:中储股份向恒丰置业提供的76%股权比例的股东借款人民币438,037,691.20元(肆亿叁仟捌佰零叁万柒仟陆佰玖拾壹元贰角整)。

2.展期期限:自该笔借款到期后展期一年。

3.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展期期间,经三方股东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

4.其他条款:如恒丰置业违反约定义务,公司可提前收回借款,直接从其账户划扣借款本息,并从违约日开始以实际借款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伍违约金直至违约事由得到纠正、双方达成新的借款协议或本协议依约履行完毕。

恒丰置业特别授权公司可直接从结算账户划扣该笔借款本息。

5.协议生效:展期协议自公司与恒丰置业双方签订并在恒丰置业三方股东的有权机构就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事项均批准后生效。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财务资助是恒丰置业三方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的同等条件的有息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将通过派驻的管理层人员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持续监控,并督促恒丰置业多渠道推进销售和租赁。

根据《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如恒丰置业违反约定义务,公司可提前收回借款,直接从其结算账户划扣借款本息,责令恒丰置业限期归还本息,并从违约日开始以实际借款金额按日收取万分之伍违约金直至违约事由得到纠正、双方达成新的借款协议或本协议依约履行完毕。公司保留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追偿借款的权利,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恒丰置业项目销售流速和回款不及预期,为了保障恒丰置业项目后续进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对恒丰置业借款予以展期。本次借款展期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恒丰置业的经营管理,督促其多渠道销售和租赁以加快回款速度,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

鉴于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借款展期有利于恒丰置业维持项目正常运转,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展期,交易事项公允、合法,且股东方均按持股比例提供了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亦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展期期间,经三方股东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对恒丰置业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4.3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9.7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6%。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新《公司法》相关内容,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现对《公司章程》中部分职权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2024年9月)

原公司章程(2024年9月)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出决议;(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

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章程》修订有关股东大会职权条款,公司拟同步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进行如下修订:

原规则

原规则修订后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前述事项的调整或变更;(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章程;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具体如下:(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鉴于《公司章程》修订有关董事会职权条款,公司拟同步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进行如下修订:

原规则

原规则修订后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第二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四)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十的投资方案(不含土地);决定购置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合并净资产值百分之三十五的土地;(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

(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做出决议;(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报酬和奖惩等事项;(十二)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十三)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六)制订董事会的报告;(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九)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二十)决定公司的法治建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修订外,原《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

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

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冯光辉先生,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拟于2024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4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汪洋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拟于2024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苗丽静女士,200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

在信永中和执业,拟于2024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公司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7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2023年无变化。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九届二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