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达尔曼1: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变更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变更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本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6年7月11日裁定受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6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达尔曼公司重整。2016年12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至2023年12月28日。
在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投资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易集团)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由此导致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在执行中停滞,未能完成重整计划中税务债权、普通债权清偿。
2023年9月14日,西安中院主持召开达尔曼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对变更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变更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事项的债权人21家,占全体债权人人数的95.49%,其所代表的债权额1,512,111,467.68元,占债权总额的96.2%。表决通过了变更重整计划。
西安中院认为,达尔曼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已经完成了部分重整计划规定的义务,清偿了职工债权和小额债权;未能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主要因为重整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无法亲自完成相关工作所致;而在每一次的延期申请中达尔曼公司以及重整投资人一直表示愿意积极履行重整计划安排的各项义务,不属于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达尔曼公司以及经易集团公司和新的重整投资人深圳市
龙系国潮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的更换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中的重整投资人,由新的重整投资人继续履行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破产重整的公平、效率原则。该申请并未实质性改变重整计划确定的各组债权人的清偿方案,也未改变重整计划确定的重组方式,且该变更有利于推进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并且变更重整计划后,所有未获清偿的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因此等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且更有利于债权实现。且达尔曼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更重整计划。综上,达尔曼公司变更重整计划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9条“……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西安中院对管理人提出的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依法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变更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附: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1民破20号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