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达尔曼1:破产重整管理人关于法院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公告
关于法院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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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6年7月11日裁定受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达尔曼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6年11月18日裁定宣告达尔曼公司重整。2016年12月29日,西安中院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16)陕01民破20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延长达尔曼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及监督期限至2023年12月28日。
2019年,达尔曼公司重组方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仲会先生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受此影响致使达尔曼重组工作停滞,经易集团已无法按重整计划进行后续工作,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系国潮珠宝有限公司初步协商,为了避免因重整失败达尔曼公司被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和达尔曼股东的合法利益,深圳市龙系国潮珠宝有限公司愿意作为重组方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完毕所有应由重组方承担的义务,同时享有重组方依据重整计划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成达尔曼公司重整。
2023年9月22日,达尔曼公司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二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达尔曼公司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一、(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二十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二)终止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附:《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由达尔曼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4个月,自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4个月,自西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本重整计划不得延长。
三、风险提示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破20号之二十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