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煤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6号)。根据《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96,977,080股(含),募集资金不超过11.00亿元(含本数)。为确保本次发行能够顺利进行,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环境、投资者认购意向等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将原定发行数量上限“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96,977,080股(含)”,调整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00,000,000股(含)”。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上限等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数量上限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数量上限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龙 超 和国忠 杨 勇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