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内容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并使用后,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厦门建发浆纸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厦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燕 李宇轩 周在峰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