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红

查股网  2024-03-30  保税科技(600794)公司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潘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的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潘红,1966年出生,回族,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学士,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曾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300465)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起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10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依规全部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会前我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其他独立董事沟通,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对公司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内部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对各项董事会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本人积极履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报告期内,公司总计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和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

本人作为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制定年度经营目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会议召集人,对公司董监高人员2022年年度薪酬议案和确定财务总监年薪基数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会议召集人,对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我对上述专业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未发生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时间届次事项发表意见
2023年3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的独立同意
意见;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3年6月1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年8月1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与我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公司采取现场考察、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等方式,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我也主动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和了解。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及时通知了我并提供相关资料,有效配合了我的工作。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2022年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和2023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发挥独立董事在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参加由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各类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理解,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方向,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报告期内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孙公司华泰化工租赁保税港务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并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基于独立判断,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我认为该等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场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未出现公司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公司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参与了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我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的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并对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我认为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七)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子公司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了解和沟通,并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汇报。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核实了公司2023年的对外担保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也未发现有公司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聘任徐惠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均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谨慎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认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以及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积极作用,全力维护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 红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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