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的通知,海航石化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石化),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航石化短线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海航石化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