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股份: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2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 ...... 11
一、释义
新奥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业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二、声明
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和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将激励对象王博涵先生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中对其职务做相应调整,其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王博涵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职务变化未对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产生影响。除上述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2月18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2,04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0.66%
3、首次授予人数:74人
4、授予价格:9.79元/股
5、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3%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4%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于建潮 |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长) | 105.00 | 4.11% | 0.03% |
蒋承宏 | 董事/联席CEO | 122.50 | 4.79% | 0.04% |
韩继深 | 董事/联席CEO | 35.00 | 1.37% | 0.01% |
张宇迎 | 董事/总裁 | 107.50 | 4.21% | 0.03% |
张瑾 | 董事 | 30.00 | 1.17% | 0.01% |
苏莉 | 常务副总裁 | 67.50 | 2.64% | 0.02% |
张晓阳 | 副总裁 | 50.00 | 1.96% | 0.02% |
黄保光 | 副总裁 | 30.00 | 1.17% | 0.01% |
姜杨 | 总裁助理 | 55.00 | 2.15% | 0.02% |
孙典飞 | 总裁助理 | 55.00 | 2.15% | 0.02% |
宗波 |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 | 50.00 | 1.96% | 0.02% |
林燕 | 总裁助理 | 50.00 | 1.96% | 0.02% |
梁宏玉 |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 47.50 | 1.86% | 0.02% |
王博涵 | 总裁助理 | 60.00 | 2.35% | 0.02% |
小计 | 865.00 | 33.84% | 0.28% | |
二、核心管理/业务人员(共计60人) | 1,182.50 | 46.26% | 0.38% | |
首次授予部分数量合计 | 2,047.50 | 80.11% | 0.66% | |
三、预留部分 | 508.498 | 19.89% | 0.17% | |
合计 | 2,555.998 | 100.00% | 0.8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注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注4: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王博涵先生为总裁助理的议案》,将激励对象王博涵先生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新奥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新奥股份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新奥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新奥股份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6、《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小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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