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鹏博士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尚处于上诉期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62,528,850.95元及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涉诉案件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行为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第三人中安实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实业公司”)追偿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受理立案。
该案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8)。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编号为(2023)京0108民初452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62528850.95元及利息损失(分四段计算:
以214218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0193992.6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734234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850334.0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621.23元,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200.62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4420.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250元(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说明
若长城宽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后续进展及执行情况尚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