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鹏博士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0303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已受理本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1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3民初2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0元;
2、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5,042,959.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之后借款利息以本金1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
3、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4、被告杨学平、陈玉茹对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学平、陈玉茹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154.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400.67元,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玉茹负担108753.41元。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6154.08元,本院予以退回108753.41元。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玉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8753.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玉茹负担。该项费用,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鹏博士电信传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陈玉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鉴于涉案双方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