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216号
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济南高新,A股证券代码:600807;
雷学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8月18日,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对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蚨祥公司)开展的黄金贸易销售业务进行了重新梳理,鉴于瑞蚨祥公司更倾向于代理人角色,公司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会计差错更正后,2023年一季报中,调减营业收入2239.11万元,调减营业成本2239.1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11.54%、
17.47%。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观、审慎地核算,并准确对外披露。公司前期对黄金贸易销售业务
的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雷学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雷学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